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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之神「喬丹」的中國路
Michael Jordan(中文通常翻譯為麥可喬丹),相信許多人對這個名字並不陌生,世界著名的NBA球星,以其為名的球鞋(AIR JORDAN)在全球的累積之銷售量更是無能人及。
在中國,有家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體育用品店(參附圖),成立於2000年,在商標國際分類第25類(鞋與服飾)、第28類(運動用品)等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為福建省百強企業和福建省納稅前三十強企業,目前年銷售收入近40億元,淨利潤超6億元,在全國各地開設的品牌專賣店超過6000家,相關從業人員8萬餘人。
在2012年以前,NIKE公司其實已有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異議,但異議皆被駁回,且未為後續救濟。於2012年麥可喬丹以“喬丹”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等理由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惟2014年,商評委認為麥可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做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後續相關審級救濟仍持續維持裁定。麥可喬丹不服,於是一路救濟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爭點目前有二,「喬丹體育公司註冊的“喬丹”、“QIAODAN”等商標是否會與麥可喬丹本人產生直接聯想,進而損害其姓名權,其中包括爭議商標的使用是否會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喬丹體育與麥可喬丹具有關聯」及「麥可喬丹主張姓名權之客體及法律依據為何。」
其實,姓名原則上具有識別性,只要非以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申請註冊商標,復無其他不得註冊的情形,原則上可准予註冊。對此,本案雙方定各有主張,麥可喬丹聲明:喬丹體育一直在不正當的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直到今天還在不斷誤導消費者,希望通過這次再審能夠制止這些不正當的行為。喬丹體育公司則回應:麥可喬丹才是姓名,僅僅喬丹不是姓名,且該姓名在中國並未使用過;再者,若麥可喬丹覺得喬丹體育的商標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早可透過法律相關救濟主張,是因其怠於行使權力而導致現在之局面等理由。
惟筆者認為,本案爭議商標被撤銷之機率不高,理由在於,爭議商標使用已久,且於中國有相當之知名度(實體店面數、相關體育競賽曝光及新聞報導等),相關消費者應已能區辨其並非與麥可喬丹有任何關係,亦即,相關消費者對於麥可喬丹與爭議商標應已無混淆誤認之可能。再者,麥可喬丹於中國並未銷售自有產品,而係NIKE公司所販售之AIR JORDAN球鞋,換句話說,麥可喬丹對於喬丹二字並未有任何使用。而前述所提之姓名權,仍有爭議空間。
雖然該案並未當庭宣判,但卻也凸顯了跨國企業在中國市場品牌經營上的問題。未來,若要在中國市場取得一席之地,無論係商標、專利佈局,甚或其他營運規劃,都應將可能遭遇到的法律風險提前預防,避免產生後續的法律紛爭。
文/愛森學院
201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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