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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Armour 到 Uncle Martian
下一個有沒有可能出現Auntie Mary ?
「Under Armour」 這個美國運動品牌成立於1996年,2014年成為全美第二大運動品牌,超越已成立67年的adidas。短短20年的時間,已在世界體育用品品牌取得一席之地。
想不到在日前,中國運動用品公司廷飛龍體育為旗下新品牌「Uncle Martian」舉行商品發表會,其品牌商標圖樣一出現令大家為之詫異,怎麼會與「Under Armour」之商標設計如此近似。前者商標是兩個方向相反的“U”,但尾部有空隙,且有兩串稻穗將其圍繞;後者的商標是方向相反,尾部交叉的兩個“U”,但沒稻穗 (參附圖)。
「Uncle Martian」如此的商標設計引來一陣撻伐,但「Uncle Martian」相關發言人做了這樣的解釋,稱公司一直專注發展自己品牌,沒有任何抄襲意圖,強調該品牌已獲中國工商總局和商務部授權,絕對受到認可。而「Under Armour」卻不這麼認為,「Under Armour」大中華區總經理表示,「Uncle Martian」 使用「Under Armour」的知名 Logo、名字等其它智慧財產權的惡劣行為,屬於公然侵權,「Under Armour」將通過所有商業和法律救濟維護其公司權利。
其實,商標最主要之功能,係在表彰自己之商品/服務,以與他人之商品/服務相區別;就商品/服務之消費者而言,則是藉由商標來識別不同來源之商品/服務,以進行選購。質言之,若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商標,可能造成商品/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商品/服務之來源,則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即應予以禁止。因此,混淆誤認的禁止一方面是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混淆誤認也是禁止第三人使用商標的範圍限制。再者,混淆誤認之虞的成立要件雖為商標的近似及商品/服務的類似,但最終衡量的標準仍在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並不因前開二要件成立,商標即被駁回。據此以論,商標法的核心價值在於保護消費者,確保消費者可正確藉由商標識別不同的商品/服務來源,不會有混淆誤認商品/服務來源之可能。
換句話說,在「Uncle Martian」這個案例當中,或許其商標與「Under Armour」確實很近似,因而會有撻伐這間公司的聲音,說道:抄襲別人的商標還敢做品牌發表會。但「Uncle Martian」在做的事情其實是讓消費者知道「Uncle Martian」不是「Under Armour」、「Uncle Martian」與「Under Armour」是不一樣的。
然品牌發表會更多的意義應該在於,發表會產生的後勁不僅僅是單純品牌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媒體及網路的大肆報導與資訊的散布,如此將造成消費者快速接收「Uncle Martian」與「Under Armour」係不同來源的商品/服務。未來若有爭議時,在商標法上雖符合商標的近似及商品/服務的類似的兩個要件,但因先前的媒體與網路的大肆報導,使得相關消費者對於二者之不同已有相當認知,因而難以構成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如此中國商標局將難駁回「Uncle Martian」這個商標申請/註冊案。
綜上所述,或許品牌在推展的過程中可能因商標案件而受阻,但若在市場發展策略多加布局與規劃,應可突破此種難關!
參考資料: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圖片來源:
http://ppt.cc/NgvQQ
文/愛森學院
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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