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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萬丹紅豆認識團體商標、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
據媒體報導,萬丹鄉紅豆種植面積廣達1500公頃,屬全台之冠,但市面上仍充斥著仿萬丹生產的紅豆。屏東縣萬丹鄉農會為了杜絕仿冒品,經8個月努力,於本月取得「萬丹紅豆」產地團體商標,增加消費者辨識度,並提升「正宗」萬丹紅豆之價值認明商標就能選擇正宗萬丹紅豆。
惟除了團體商標,與其具有關聯性的尚有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茲分別說明如下,以讓大家對於三者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團體商標係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因此,團體商標係提供予團體會員使用,作為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團體會員的標識,此外,亦得額外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地理來源或其他特性為要求。例如,前述之「萬丹紅豆」團體商標,即在表彰萬丹鄉農會的會員,所提供的紅豆產品。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團體標章非在商業或交易上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是用以表彰特定團體的會員身分,藉以告知公眾該團體標章使用人(亦即團體會員)與該團體有所關連。例如,新竹律師公會、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及台中市產業總工會皆有團體標章註冊在案。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此,證明標章除具有證明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特性的證明功能外,並具有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識別功能。例如,大家常見的MIT標章、吉園圃標章及西螺濁水米標章。
綜上所述,雖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的定義、性質及功能有別於商標,但三者仍係商標法所欲保護之客體。因此,若未符合前開定義資格者使用前述商標或標章,將有違反商標法之虞,不得不查。
文/愛森學院
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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