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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國知名連鎖超市「Iceland」論國名是否得為商標申請
據媒體報導,已有四十多年歷史的英國知名連鎖超市「冰島(Iceland)」,在歐洲註冊了「Iceland」這個商標,使得來自冰島的商家無法在推銷自己國產品中使用相同的詞,近年來冰島的一些行業和公司試圖在產品中使用「Iceland」這個名字時,卻都遭到了英國Iceland超市的拒絕。Iceland超市的發言人說,以Iceland名稱交易的食品自從1970年就營業了,是英國人人熟知的一個超市名字之一。不僅如此,Iceland超市還在歐盟和非歐盟的許多其它國家運營,其中也包括冰島,但是從來沒聽說過Iceland超市這個名稱,會引起人們與冰島這個國家相混淆的事情。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在上週的商標小學堂有提過得否以地名「阿里磅」紅茶為商標申請的主題?承繼上次的概念,我們將以台灣商標法及商標審查基準來討論此次國外案例。茲討論如下:
商標若要能通過審查,原則上須具有識別性及與前案商標相較下不得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
然地理名稱若用於商標其是否具有識別性,應視消費者是否會認為該商標係商品產地、服務提供地,或商品或服務與該地點有關的說明而定。一般而言,國家與大城市常為各種商品與服務的提供地、集散地、重要的交易地或匯集地,因此將國家與大城市的名稱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消費者通常只會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故不具識別性。惟若地理名稱若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沒有任何關連,且消費者不會認為它是商品產地、服務提供地,或商品或服務與該地點有關的說明,則屬地理名稱的任意使用,具有識別性。
據此以論,本案商標「Iceland」所指示之超市服務應非冰島服務的提供地、集散地、重要的交易地或匯集地,故消費者應不會將「Iceland」視為服務的相關說明。是以本文認為Iceland超市使用於超市服務的「Iceland」商標係具有識別性。再者,Iceland超市自1970年開始於英國營業,商標亦係從該時即開始使用,縱令認為其商標申請當時未具先天識別性,然其因使用已久,Iceland超市可主張其具有後天識別性,且相關消費者已能判斷其並非源自冰島,不會與冰島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但,若Iceland超市之「Iceland」商標係指示其他商品或服務來源,且該些商品或符合前述為冰島著名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說明時,則本文認為,冰島將有機會撤銷該些商標。
綜上所述,國家名稱是否可為商標申請,仍應視其所指示之商品或服務,是否有被相關消費者認為為產地或其他相關說明之可能。再者,縱使一開始商標不具識別性,但經過長期的使用下,識別程度將越來越強,從一開始消費者無法判斷商品或服務來源,轉化成相關消費者已可區辨其來源,進而取得商標的後天識別性。故經營品牌之企業對於其所擁有之商標,應大量、廣泛且長期為使用,以提昇商標的識別程度。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924001951-260408
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文/愛森學院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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