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森管理顧問
  • 關於愛森
  • 最新消息
  • 服務項目
  • 教育訓練
  • 聯繫信息

Awesome Course
知識的灌溉能力的茁壯

商標為何不能跟他人近似?應如何避免?

      據媒體報導,全鉅多工業公司(下稱全鉅多公司)生產銷售「玉里想」熱水器,瓦斯爐,控告理想牌公司的「理想」商標與其「玉里想」商標『相似』,請求撤銷理想牌商標。智財院審理認定,兩個商標分別是兩個字、三個字,外觀雖略有相似之處,但讀音及外觀還是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誤認』,判決全鉅多公司敗訴,理想牌保住商標。
  
        商標之主要功能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為區別;對於消費者而言,則是藉由商標來區辨不同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故商標最主要功能在於使消費者可識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另方面則是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退步言之,當商標權人之商標被自己未授權之第三人使用,而造成消費者無法辨別其商品或服務與該第三人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否相同時,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應予禁止。準此,混淆誤認的禁止一方面是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的必要手段,另方面亦是禁止第三人使用商標的範圍限制。
  
        前述案例,則係因全鉅多公司認為理想牌公司的「理想」商標與其公司「玉里想」商標近似,恐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兩商標所指示之熱水器等商品係出自同一公司,造成其公司之損害,因而提起相關法律救濟。換句話說,消費者可能因為誤認「理想」熱水器與「玉里想」熱水器係出自同一公司,僅品牌不同,再加上一些消費環境因素(距離、購買方案…等)的影響,原本想購買「玉里想」牌熱水器之意願可能因而轉換為購買「理想」牌熱水器,全鉅多公司也因此蒙受消費者因混淆誤認二者商標所產生之損失。
  
        關於兩商標是否會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實務上有八大判斷標準,「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亦即,若兩商標對於是否因近似而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有爭議時,則可依循此標準為初步判斷。
  
​        因商標近似而產生爭議之案例層出不窮,著名的案例如:黑人牙膏與白人牙膏;台灣PORTER與日本PORTER;LACOSTE鱷魚圖與CROCODILE鱷魚圖。其實,若為避免商標近似於他人,可在商標申請時先為『商標檢索』,意即檢索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前案,從檢索結果判斷欲申請之商標是否有與前案近似之可能。若有,則可提前設法避免與前案近似,以降低商標申請遭駁回之風險;若無,則可以原先設計之商標為商標申請。
 
 
參考資料: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文/愛森學院
​2016/02/03


图片

    聯繫愛森
    我們重視您寶貴的建議,也感謝您對愛森的支持,歡迎與我們聯絡,愛森會以最快的速度回覆您

    [object Object]
送出
Powered by Create your own unique website with customizable templates.
  • 關於愛森
  • 最新消息
  • 服務項目
  • 教育訓練
  • 聯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