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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第三方支付界三寶之商標爭議

        馬路有三寶,燒臘也有三寶,而第三方支付界也一樣有三寶,支付寶、歐付寶與智付寶。

        最近支付界三寶吵得火熱,起因在於,中國阿里巴巴認為支付寶中的「付寶」二字為其支付寶公司所專屬使用,為避免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要求智慧財產局撤銷台灣所有使用類似「付寶」二字之商標。因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但卻遭智財局駁回該評定申請。阿里巴巴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於2016年8月3日決議,「『付寶』二字僅為大陸支付寶專屬使用,台灣公司不得使用。」然歐付寶與智付寶定當不會同意該訴願決定,針對此事亦提出了行政訴訟。茲對前述爭議,簡單分析如下:

  商標最主要之功能即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為了確保其識別功能,相對須禁止對此一功能的破壞。質言之,當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商標,可能造成商品/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商品/服務之來源,亦即消費者已無從藉由商標來正確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則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即應予以禁止。基於此種理由,再加上商業上的考量,阿里巴巴一定會想禁止任何與「付寶」有關之商標。

  然商標近似與否之認定,雖有客觀之審查基準可參考,但最後的決定仍可能因每位審查人員的主觀意識與生活經驗不同而有所歧異。從本案中智慧財產局的評定決定與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之訴願決定結果不同即知。是以,歐付寶與智付寶必然會繼續提出行政訴訟。

  不過,歐付寶與智付寶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抨擊經濟部訴願委員為之訴願決定。此舉未來於訴訟時,將可能被提出作為證據,證明爭議商標與支付寶商標並非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消費者系可識別二者之來源。
​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付寶」在現今使用第三方支付之相關消費者的認知下,「付寶」多解釋為支付媒介,且「付寶」有關之商標於業界已大量被使用,相關消費者在識別來源的時,應多以字首為辨別。再者,歐付寶及智付寶在台灣亦有相當程度之曝光,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前開三者之疑慮應較低。準此,對於未來台灣業者與支付寶間之爭訟,本文保守認為台灣業者應能取得其原本已申請或註冊之商標專用權。

文/愛森學院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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