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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據媒體報導,基隆有位皮具店老闆,販賣仿冒Gucci、Louis Vuitton、HERMES等名牌皮包、皮帶和皮夾,共被五家精品公司請求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智財法院判決皮具店老闆共須賠償新台幣550萬元。

        有關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計算規定於商標法第71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
                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
                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
                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前述五間精品公司依前開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請求共計新台幣3320萬元,惟法院衡量販賣假貨之獲利與名牌包公司所受損害,二者之間的比例原則,分別依查獲名牌包數量的平均單價,分別乘以120倍到250倍,方計算出新台幣550萬元之損害賠償金額。
​
  然,侵害他人之商標權不僅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更另有刑事責任,最高可能遭處三年有期徒刑。是以,千萬勿以身試法,想要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仿冒商品,避免身陷囹圄。

文/愛森學院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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