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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康師傅」,我用「康帥博」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擬修改,利用知名商業標識最高可罰百萬

       自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現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目標,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修改,現已將送審稿全文公佈,尚待社會各方面意見。
  
        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幅度較大,茲僅就修正條文所涉利用知名商業標識致市場混淆的情形,討論如下:
關於利用知名商業標識致市場混淆之情形有四,
     (一)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近似的商業標識導致市場混淆的;
     (二)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業標識,與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的;
     (三)將他人注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的;
     (四)將與知名企業和企業集團名稱中的字型大小或其簡稱,作為商標中的文字標識或者功能變數名稱主體部分等使
                 用,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的。
  
        所謂商業標識係指區分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標誌,包括但不限於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品形狀、商標、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名稱及其簡稱、字型大小、功能變數名稱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姓名、筆名、藝名、頻道節目欄目的名稱、標識等。
  
        若違反本條規定,依現行規定係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然修正後之處罰規定則為,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次修法如順利通過,先前為人詬病之「康帥博」(康師傅)方便麵、「粵利粵」(ORIO奧利奧)餅乾、「營養抉線」(營養快線)飲料、「啃德雞」(肯德基)速食等攀附知名品牌之現象,之後將可予以重罰,以遏止此種不當市場競爭情形出現。但換個角度思考,若自家商標或商業標識尚不知名,他人可能無任何欲攀附之意願。亦即,他人如願意攀附自家商標或商業標識為商業行為,代表著自家商標或商業標識於市場上係有價值。
  
​        綜上,如前述情事發生時,考量的應不僅限於法律層面,也可從市場行銷角度下去思考,或許因而產生不一樣的應對方式。

文/愛森學院
​20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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