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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增訂氣味商標章節
智慧財產局在7月7日發布了一則消息,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自101年5月31日發布,101年7月1日生效迄今,已將近5年,對各類型非傳統商標申請案件之審查,已累積相當實務案例及經驗,另為因應氣味商標審查之需求,擬具「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俾利商標審查人員及民眾依循。
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是增訂氣味商標章節,由於氣味商標非屬視覺可感知的商標,其商標圖樣呈現的方式為何?如何利用商標描述的文字說明及商標樣本輔助審查等認定標準,以及商標樣本的保存議題,為此,智財局於7月17日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以建立共識。
茲就增訂之氣味商標章節草案內容,簡單說明如下:
1. 定義:
氣味商標指以特定氣味作為標識,且該氣味本身已具備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氣味商標可能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本身或其包裝容器、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或服務場所等形式呈現,倘
氣味本身不具功能性,應有機會取得註冊。
2.商標描述:
應符合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商標圖樣要件。
3.
商標樣本:
申請人可檢送申請註冊的氣味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實物、商品包裝,或是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等,作為
氣味商標之樣本。若有檢附的困難,亦得檢送可真實呈現含有該氣味的試紙或貼紙等作為商品樣本加以審查。
4.
識別性:
氣味商標和其他類型的商標一樣,必須具有識別性方能取得註冊。
氣味要單獨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功能,一般需要能獨立於商品或服務的本質或被期待的商品或
服務特徵之外,另外特別附加氣味,例如櫻桃味的機油就是國外核准註冊的案例。
5.
功能性:
申請註冊的氣味對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或使用目的,為不可或缺,抑或是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成本或
品質,便具有功能性,不得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另,氣味對於商品或服務競爭上是否有重要
影響以及是否具有緊密關聯,亦為判斷是否具有功能性的重要因素。
以上修正草案內容供大家參考,俟未來審查基準修正完成後,愛森亦會再將修正後的訊息分享給大家。
參考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網站、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文/愛森學院
201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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