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王臧瑯想要賣包包與鋼筆,所以去申請註冊「HERMES AND LOUIS」和「ROYAL MONTBlANC STAR」的商標,想藉愛馬仕與萬寶龍的知名度,去推廣自己的產品。王臧瑯心想用商標整體觀察原則下去判斷,通過審查的機會應該很高,想不到最後商標申請還是被智財局駁回。
其實,智財局在審查商標時,除基本的整體觀察原則外,尚有許多審查的標準,但最終的衡量標準仍在於相關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前例,雖買包包與買鋼筆的相關消費者雖不會誤認「HERMES」與「HERMES AND LOUIS」、「MONTBIANC」與「ROYAL MONTBlANC STAR」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二者係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加給購買。如此情況,將可能使著名商標權人蒙受不利之損失,也因而當二商標所提供之商品/服務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二者係存在前述特定關係時,原則上應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