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森管理顧問
關於愛森
最新消息
服務項目
教育訓練
聯繫信息
IPHONE-中國滑鐵盧之役
相信近來有許多人看到一些知名商標在中國商標爭議的新聞,諸如:「IPHONE」、「New Balance」、「喬丹」及「UNDER ARMOUR」。於多數消費者心中,前述商標之高度識別性應無庸置疑,當相關消費者看到該些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時,多能聯想到係出自何處。因前述四個案例為大家常見之品牌,對其有一定的認識與了解,故本次及接下來三次的商標小學堂,將對前述四個案例做簡單分析,期大家對於商標能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在先前的商標小學堂曾有提及,在多數的國家,商標係採註冊主義,亦即,商標須經註冊申請通過方能受保護。又,商標功能係在指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確保消費者於消費時不會對商品/服務有識別錯誤之可能。為便於申請人填寫所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並提供商標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實務係將商品與服務分為1~45類,商標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指定申請商標係使用於何種商品或服務,以明確所申請商標的保護範圍。例如:「ISHOES」為運動鞋之品牌,其僅想於台灣做銷售,為保護「ISHOES」商標在台灣不被鞋類同業使用,其公司應在台灣申請「ISHOES」第25類之商標,當註冊申請審查通過時,其他未經授權之人,將不得於鞋類商品使用「ISHOES」商標。換言之,「ISHOES」商標受保護範圍為第25類鞋類商品。但因「ISHOES」於申請時僅指定其商標使用於第25類鞋類商品,故若他人欲使用「ISHOES」商標於手機產品時,「ISHOES」商標所有權人原則上將無從主張其商標權利,除非其亦將「ISHOES」註冊申請於手機所歸屬的類別或「ISHOES」於他人申請手機所歸屬類別時已係著名商標(中國稱馳名商標)。
有了前開商標申請之基本概念後,大家對於「IPHONE」商標的爭議事件應能更加理解。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IPHONE」商標,2013年11月21日獲核准,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等商品上。2007年9月29日,中國新通天地公司向中國商標局提出註冊 「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製繩索地等商品上使用(請參中國商標局所查詢之附圖)。蘋果公司向該商標提出異議,不過中國商標局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
雖蘋果公司認為「IPHONE」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但各階段之審判大多認定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多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且據蘋果公司的陳述,其「IPHONE」商標係於2007年6月曝光,並於2009年10月才正式於中國市場銷售。因此,認為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證明其「IPHONE」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已達馳名程度。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縱使像蘋果如此大的公司在中國商標布局之路亦非能一路順遂,故企業在商標布局時,除了原要銷售之商品/服務要保護外,其周邊相關事項,亦應一並考量進去,避免類此情形發生。
文/愛森學院
2016/05/08
聯繫愛森
我們重視您寶貴的建議,也感謝您對愛森的支持,歡迎與我們聯絡,愛森會以最快的速度回覆您
姓名
*
First
Last
[object Object]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
E-MAIL
*
內容
*
送出
關於愛森
最新消息
服務項目
教育訓練
聯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