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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否需要註冊或登記?如發生爭議如何舉證?
近來有些朋友常問一個問題,他寫的文章或者他畫的圖,要怎麼做保護?這樣的著作是否可以做一些認證或者如商標一樣去作申請註冊?有關商標的保護各位朋友可參考先前的文章,小編在此不多加贅述。茲就著作權保護討論如下。
所謂的著作,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都是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以申請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以利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可向法院提出相關事證,便於法院認定。
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此項制度之實施對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有相當之衝擊,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將益形加重。因此,未來若發生爭議時,下列事項的舉證將顯得重要。例如:證明著作人身分、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證明係獨立創作,非出於抄襲、證明僅模仿著作中不受保護之公共財部分、向海關或警察機關請求查扣著作權侵害物等。
如為了避免產生爭議後的舉證困難,各位著作人或可參考下列方法,防免前開舉證困難的問題。
一、 音樂著作:
可向相關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為存證。按我國目前已有三個音樂著作之團體經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各集管團體本可自行辦理著作權登錄存證工作。著作人可繳交著作申請登錄,而社會大眾亦
可向集管團體申請查閱,獲得著作相關資訊。遇有訴訟時,該登錄資料即可作為證據。
二、 語文著作:
著作人可向國家圖書館之「中華民國國際標準書號中心」填寫出版品預行編目申請單及國際標準書號申請單,
以取得編目號碼及國際書碼(ISBN)登錄編號,並於出版後送存著作於國家圖書館。
三、 電腦程式創作:
於獨立研發撰碼過程中所留下之完整文件紀錄乃是重要之判斷參考,此種紀錄應包含各種開會紀錄、備忘錄、
筆記(note)、工作日誌(logbook)、邏輯圖(logic diagrams)、草稿(draft;papertrails)、草圖(drawings)、可行性
研究、系統分析、進度表(schedule)、資料結構(data structure)、資料流程圖(data flow diagram)、邏輯演繹
法(algorithm)、及禁止接觸有著作權之軟體之告示文件,創意活動(creative activity) 之照片或錄音物等。
四、 至法院辦理認證:
按公證法第四十六條以下即係有關法院公證處認證私證書之規定,著作人可持其著作至法院公證處辦理著作之
認證,惟該項認證僅係確定當事人之真正,對於著作是否確係申請認證人所作,該認證書並無推定之效力。又
公證法於民國九十年四月施行後,著作人亦可向民間之公證人申請辦理認證。此類之認證,可適用於各類型之
著作。
五、 向得受理國人著作權登記之外國申請著作權登記:
宜注意外國政府機構所發給之證明書,仍為私文書,於提出於法院之前,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為認證。
六、 請律師認證:
此認證之方式不拘泥於形式,律師可出具證明書證明著作之內容及完成之時間,亦可僅在著作上蓋上日期戳記
並以備份留存律師事務所。
七、 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法:
例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劇本創作中之增刪之草稿,創作過程中開會紀錄等。前項記
錄如係以電腦進行,亦須於不同階段列印存檔。如係僱用或聘任他人創作而以僱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亦須
保留契約文件及受僱人創作過程之相關資料。
綜上,一項創作的產生過程不易,都是每位作者的心血與結晶,任誰也不想自己努力成果被他人拿去任意使用。因此,建議各位創作人,每一項創作,都儘可能地留下創作記錄,避免未來爭議。
參考資料: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54794&ctNode=7719&mp=1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55&ctNode=6982&mp=1
文/愛森學院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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