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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樂在華爭奪「怪獸」商標

   據媒體報導,在紅牛中國商標糾紛還未平息之際,紅牛在國際上的最大競爭對手-可口可樂公司投資的能量飲料生産商Monster Beverage也在中國就商標問題展開訴訟。根據一份落款為去年12月28日的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針對第3051352號“怪獸”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的一項決定,要求其重新審視。
  
        前述判決書係指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案號(2016)京73行初3481號判決,原告為怪物能量公司,被告為商評委,第三人為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司,據判決書所述之案件事實略如下:怪物能量公司,以訴爭商標三年不使用為由向中國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撤銷。但因商標局認為當時商標權人上海領馭公司提供之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怪物能量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故駁回怪獸能量公司的撤銷申請,決定不予撤銷。怪獸能量公司不服,於2015年6月26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在此之前,上海領馭公司於2015年5月13日將商標轉讓予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司。最終,商評委決定訴爭商標在啤酒、飲料制劑兩項商品上的註冊予以撤銷申請,不過維持礦泉水(飲料)、汽水、可樂、無酒精飲料、果汁飲料(飲料)、蔬菜汁(飲料)、乳酸飲料(果製品、非奶)、酸梅湯的註冊。對此,怪物能量不服,再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告,將商評委列為被告,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司列為案件的第三人。
  
        此判決中,提到最高法院對於商標規範使用的定義「所謂商標使用係指訴爭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一般應與其核准註冊的商標標誌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同時商標權的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制度本身不是為了懲罰商標權人,而是為了鼓勵商標的使用,即便可以在一定限度內接受訴爭商標在實際使用中的細微改變,但此種改變也應當確保在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能夠辨識出訴爭商標的顯著特徵,有效督促商標權人行使其商標專用權。如果訴爭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改變後的標誌係直接指向了其自身的其他註冊商標,或者他人註冊商標的,則該使用行為可能並非係對訴爭商標具有使用的意圖,也就無法形成與訴爭商標專用權的唯一對應關係。」準此,針對商評委所審查第三人的使用證據,法院認為該些證據並無顯示訴爭商標有為商標使用,且第三人所使用之商標多為其後所申請具有顯著特徵的怪(其心字旁係用閃電所設計之文字)獸商標(申請號:15201961),已非前述僅為細微的改變,故不適用於本案。最後,法院認為商評委所提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並要求對該撤銷復審申請重新做出決定。
  
        綜上所述,商標申請固然重要,但申請後之商標使用是否有按照申請時的商標圖樣使用於所指定之商品/服務更為重要,因為此將涉及競爭對手或其他利益上之第三人是否可能對該三年未使用之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參考資料: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xinhuanet.com/food/2018-01/10/c_1122235899.htm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案號(2016)京73行初3481號判決
中國商標局商標檢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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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愛森學院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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