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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立委日前提案修正增訂《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內容

        鑒於數位科技日新月異,推動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許多創新交易模式,卻亦使著作權被侵害更為頻繁及容易,尤其是境外網站。因為涉及司法管轄問題,或是因無法取得境外侵權網站之所有人資料,以致無法進行保全或是訴訟程序。縱使知悉當事人之資料,但當事人身在國外,對於法院之通知可能置之不理,以致訴訟無法進行,此時所進行之保全程序將使著作權人資金調度困難,等同對著作權人是二次傷害。

       準此,為保障國內著作權人之權益,民進黨籍立委鄭運鵬日前提出增訂《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提案,給予部分訴訟之權宜措施,減輕國內業者訴訟經濟負擔,讓境外網站的侵權能夠得到合理之救濟。有關該提案增訂內容有四,內容如下:
     
        1、不知該中華民國境外網站所有人之年籍資料者,得僅列該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之 IP 位置或網域名稱。
        2、為避免境外網站對侵權訴訟置之不理,讓著作權人提供之擔保金長期無法取回,未能於一定期間起訴者,著作權
              人得取回所提供之擔保。
        3、無法知悉該侵權境外網站之地址時,法院之裁定及執行命令,得以電子方式傳遞至網站上所載之電郵地址,如未
              載電郵地址者,可採公示送達。
        4、著作權人得聲請法院令電信業者封鎖該 IP 位址或網域。
 
  惟第四點引起最多反彈聲浪,反對者認為任何封網法案都有侵犯言論自由之可能;亦有認為保護著作權人,是否有需要增訂如第84條之1的內容 ?《著作權法》第84條中已經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此,防止權利被侵害,本就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之一。再者,該點草案雖然解決了著作權利人向法院釋明保全程序中定暫時處分的範圍、擔保金的處理、以及是否得要求ISP電信業者配合封網處分的困擾,但卻未考慮電信業者的負擔比例,方不顧此失彼。
 
  綜上,本文認為言論自由與否有時只是一線之隔,在不侵害他人權利之下,應盡最大之保護。再者,對於著作權之侵害若已有相關救濟規定,不應再疊床架屋新增相同救濟手段之規定。最後,若修法內容所產生之法律效果會牽涉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更應由完整的配套措施方為妥適。
 
 

 
參考資料: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5911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5881

文/愛森學院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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