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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航空」商標申請註冊道路上之阻礙

         昨天收到一位好友所分享的新聞訊息,內容略為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所籌設「星宇航空」之「星宇」商標驚傳遭到搶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證實,松霖旅行社去( 2016 )年底搶先提出「星宇」商標申請,今年8月1日已核准註冊。
  
         回顧時間歷程,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後,因大房與二房之爭,張國煒去年2月22日離開長榮,2016年11月30日,張國煒宣布籌備成立星宇航空。而文中所述松霖旅行社指定使用於第39類觀光旅遊的運輸等服務之「星宇」商標申請日係2016年12月2日,因申請時間與其宣布成立星宇航空時間過近,令外界不免覺得,是否有惡意搶註之可能。
  
        不過,基於台灣商標註冊制度係採「先申請先保護」原則,故松霖旅行社之「星宇」商標申請日確實早於星宇航空之申請日,故松霖旅行社所申請之商標應優先為保護。若星宇航空認為其商標註冊有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據報導,智慧局指出,星宇航空已提出異議,不過未來需證明松霖旅行社具有惡意或星宇航空已屬「著名商標」,才有機會搶回星宇招牌。
  
        筆者認為,因星宇航空所申請之商標「STARLUX星宇航空及圖(彩色)」商標與松霖旅行社之「星宇」商標主要識別文字相同,為免未來其商標申請因近似松霖旅行社商標而無法通過審查,星宇航空方採取相關救濟手段,但本次星宇航空異議所主張之松霖旅行社係惡意搶註「星宇」商標或欲證明星宇航空已屬著名應有相當之難度。不過,星宇航空所申請之商標仍在審查當中,其商標圖樣包含中文、英文及設計圖仍有可能經審查後認為與松霖旅行社所註冊之「星宇」商標並非近似商標,消費者無有混淆誤認之虞而通過審查。
  
        最後,筆者仍須提醒各位,多數國家商標註冊制度係採「先申請先保護」原則,故品牌在建立時,建議應先為商標檢索,確認是否有近似或相同之前案。於曝光前,建議先為商標申請,避免品牌曝光後於商標未為申請前之期間,品牌遭無心或有心之人申請註冊,而打亂原有之營運規劃。



參考資料: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024/2630648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914004866-260410


文/愛森學院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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