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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小米與蘋果於歐盟之商標爭議案

        小米公司於歐盟申請「Mi Pad」商標指定使用於平板電腦,但蘋果公司認為其商標與「iPad」商標極為近似,故提起相關的救濟。歐盟智慧財產局認為消費者會認為Mi Pad是蘋果iPad商標的變種,有使消費者混淆二商標之虞,故撤銷小米公司之商標申請。小米公司隨後提起訴訟,法院認為「Mi Pad」開頭的字母M,不足以抵消這兩個標誌之間高度的視覺和語音相似性。」亦即說英語的消費者有可能將「mi」理解為「我的」,並以同樣的發音讀Mi Pad和iPad的「i」。
  
        如將台灣法規套用於前開案例,兩商標間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須具備兩要件,一、商標的近似;二、商品/服務的類似。因二商標所指示之商品來源皆為平板電腦固無疑義,有爭議者係商標是否近似?而兩商標是否近似之判斷,原則以商標整體觀察原則為斷。除此之外,亦有其他判斷方式,例如: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兩商標是否已達到可能誤認的近似程度。
   
        商標予以消費者的第一印象在於外觀,所以當二文字商標之外觀構成近似時,雖然觀念與讀音未必近似,仍可認為該二商標為近似。又如拼音性之外文例如英法德日語,其起首字母在外觀與讀音上,對於整體字詞給予消費者之印象有極重要之影響,判斷近似時應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等等許多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標準。
  
        前開小米公司申請之「Mi Pad」或許已在字首加了英文字母M,欲藉此與iPad有區別性,但因審查商標近似方式不僅僅只有一種,而是在各種方式綜合考量下所產生的結果,因此最後法院才會認為「Mi Pad」開頭的字母M,不足以抵消這兩個標誌之間高度的視覺和語音相似性。」判決小米敗訴。
  
​        綜上所述,小米公司係有相當規模之企業,在商標申請規劃上仍會遇到問題,一般中小企業,對於品牌布局更不得不慎。
 
 
 
參考資料:http://hk.epochtimes.com/news/2017-12-06/78508177

 

文/愛森學院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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