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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與真實世界的權衡

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傻傻分不清楚

      保證人這個詞相信各位朋友一定都不陌生,舉凡租借汽機車合約、金錢借貸合約、器具租借合約等,皆會出現「保證人」這個詞,但各位朋友究竟對「保證人」這個詞有多大的認識呢?

        所謂保證人,依據民法第739條之規定,乃係指經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換言之,保證人乃有於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代其履行債務之必要。例如小明有金錢上之需求,於是向小王借款,但小王為了避免日後求償無門,於是請小明的好友小花作為保證人,日後若小王向小明求償無果時,才能再向小花求償小明無法返還之債務。惟此處需注意,小花得依我國民法第745條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小王應先向小明進行強制執行之程序,追討後仍無法償還該等債務,才能再向小花求償。
 
        那到底何謂“連帶保證人”呢?一般民眾常常將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混為一談,其實連帶保證人與保證人在規定上卻有所不同。
 
        所謂連帶保證人,依照我國民法第272與第273條之規定,乃係指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退步言之,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需要共同負擔債務。然共同負擔並非是平均分配之意思,意即債權人在追討其債權金額時,得單方面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亦可同時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求償之。換句話說,債權人可不用先對主債務人追訴,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與主債務人有關之全部債務,連帶保證人無前述所提「先訴抗辯權」之權利。
​
        然而並非所有看似需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之合約皆須要有此項規定之存在,例如我國銀行法第12條之一與第12條之2即明文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貸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諸如以上解釋,各位朋友若在日後需簽訂相關合約時,不妨多花個幾分鐘,好好注意合約上所載,以免損失自我權益囉!

文/愛森學院
​201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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