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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與真實世界的權衡

颱風假出勤問題

        阿華是名經營封裝廠的企業主,上個月接了大單,讓工廠所有員工都進入戰鬥狀況,加緊腳步生產。某日阿華無意看了看新聞,發現颱風將於一周後侵台。正逢趕單的緊要關頭,卻要有個颱風來攪局,阿華想讓員工在颱風當天出勤趕單,但又怕因此觸法,不知該如何處理…
 
        這兩個月來,台灣不斷遭受颱風的襲擊,造成台灣各地損失慘重,勞資雙方更因颱風日是否應放假而有許多問題產生。正如上面案例中阿華的疑慮,究竟颱風假是否可讓員工上班?若讓員工休假,那是否需要給付薪資給員工呢?今天就讓愛森在這裡簡單為您解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八十三)台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因颱風為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故依勞委會之函釋看來,若雙方事前已約定須於颱風時出勤,則應依約定方式辦理。
       
        若事前未約定,而勞工亦未出勤,此時雇主可不用支付當日薪資。但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所定情形,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強迫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雇或其他不利處分。
 
        若勞工應雇主要求於颱風天出勤,雇主僅需給付當日工資,惟為確保勞工安全,建議最好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為宜。
 
        以上內容提供各位朋友參考,下次又有颱風來襲時,不妨想想本文所提之內容,再視情況考慮當日的出勤狀況囉!
 
​
資料參考
勞動基準法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八十三)台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

文/愛森學院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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