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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定型化契約?
各位朋友們,是否常常聽到我們這個是「定型化契約」,不能修改等語呢?究竟何謂定型化契約呢?是否真如流言所說不能修改呢?今天,就讓愛森帶各位了解何謂「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之定義
按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之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例如一般常見的保險定型化契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即屬之。
而前述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依同條第7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按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中(第11條至第17-1條),明訂定型化契約之使用,以下加以闡述之:
一、應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企業主在使用定型化條款時,應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消費者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有疑義時,更應做有利
於消費者之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二、消費者應有合理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若欲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時,消費者應有30天之契約審閱期,若該定型化契約中有條款使消費者
拋棄前段所述之權利時,該條款無效。另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依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
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
三、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四、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應時,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
經消費者同意。(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五、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
六、主管機關得選定特定機關,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前述公告之
定型化契約時,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七、企業經營者若欲主張其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時,應就其使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消費者保
護法第17-1條)
另外,有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公告,各位朋友可參閱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網頁
(
http://www.ey.gov.tw/News4.aspx?n=CB3F3C82C7F9A700
)。
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之效果
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違反該法所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除無效之外,其他相關罰則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
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
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以上資訊提供給各位朋友參考,若各位朋友對於定型化契約之使用與相關權利義務仍有問題,歡迎不吝與我們聯繫,讓愛森提供給各位更好的解答與服務。
文/愛森學院
201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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