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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修法最新動態
各位朋友們好,相信各位朋友們應該對於「洗錢」這一詞頗為熟悉,依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The Palermo Convention)之定義,所謂洗錢乃明知財產為犯罪所得,為隱匿或掩飾其非法來源、本質、地點、處分、移動或關於財產之所有權或為幫助上游犯罪者逃逸犯罪制裁,而轉換或移轉財產。於取得財產時,明知其為犯罪所得仍受讓、佔有或使用。
國際間針對反洗錢、反資恐之不法情事已合作多年,台灣法規落後國際標準甚多,因此,為配合世界趨勢潮流,並因應107年底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3輪相互評鑑,我國特別修正洗錢防制法與國際接軌,作為評鑑提升關鍵項目,以免被列入「不合作」黑名單,造成其他國家匯款繞過台灣,降低台灣在亞洲之金融競爭力。
針對本次新制洗錢防制法已三讀通過,並於6月28日正式施行,相關修法重點,本文提供整理如下供各位朋友參考:
一、PEP人員(重要政治人物)範圍更寬:
新制將加強審查政要及周邊人士金流,將總統、副總統等高階官員及其家人,甚至小三都列入納管人員。
二、超過新台幣50萬元之提款、存款或換鈔,銀行就需要對客戶做審查及申報,並留取客戶資料。
三、自6月28日起,出入境旅客凡攜帶總價值超過新台幣50萬元之寶石、黃金或白金,只要是非自用,都需要向海關
申報。另外,旅客出入境攜帶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現鈔、人民幣兩萬元現鈔、外幣或有價證券同等價值1萬美元現
鈔、黃金兩萬美元時,也需要向海關申報。若漏未申報,海關得依法沒收其現鈔,寶石、黃金或白金超限部分將
等額罰鍰。
四、除金融業、銀樓業外,本次修法擴大範圍,包括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公證人、不動產經紀業、信託及公司服
務業及租賃業等高風險洗錢行業,法務部將要求各部會4月中前完成各產業教育訓練及溝通,各產業未來為客戶
規畫不動產投資或併購等資產管理或投資買賣,在金流背後都負有查核最終受益人的義務,否則違者最高重罰
100萬元。
以上訊息提供給各位朋友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業請各位朋友不吝與我們聯繫!
文/愛森學院
201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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