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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與真實世界的權衡

本票使用五四三   修法動態

     
        
不知道各位朋友是否還記得先前所淺談過以本票(相關定義請參前文「本票使用五四三」、「本票五四三─續」)透過判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一事?惟,依修法草案,本票之權利範圍可能有重大變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制度,有遭濫用之問題。

        為降低強制執行制度遭犯罪者濫用,金管會擬修法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限縮後之本票相關規定如下:
(一)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二)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融資性租賃業。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的本票之外,其他所有民間所簽立之本票都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及債務關係之後,才得以有強制執行名義。

        然筆者以為,現行本票制度於一般商業習慣中有不容小覷之地位,若貿然限縮使用本票進行強制執行之範圍,但沒有給民眾相關配套措施時,將嚴重影響一般商業交易行為,反倒使一般商業交易更加困難。再者,若其他簽立之本票,都要向法院提起債權債務確認之訴後才得強制執行,將使法院負擔加重,更有濫訴之疑慮。

 
以上內容提供給各位朋友們參考,若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各位朋友不吝與愛森聯繫,讓愛森提供進一步的說明與服務。

文/愛森學院
​20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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