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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和解
相信各位朋友們對於「和解」這個名詞不陌生,日常生活中,諸如行車糾紛、消費糾紛、勞資糾紛等,都會進行和解這個步驟。但何謂和解?和解契約之效力為何呢?今天就讓愛森來與各位談談「和解」吧!
和解之定義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736條之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
契約
。意即雙方當事人間,為終止或防止繼續爭執時,雙方訂定契約並加以遵守。
我國民法並未規定和解
契約
應以何種方式或具備某些特定內容,故只要在契約自由原則下,且不違反禁止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自行約定,訂定和解契約。惟若以非書面之方式進行和解,後續發生爭議時較難以舉證,故建議和解契約以書面方式較為妥適。
和解之效力
因一般私人和解與在法庭上訴訟之和解不同,一般私人和解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意即不得以和解契約直接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故建議於訂定和解契約時,要求對方同時履行和解條件,以確保和解契約之實現。
另依我國民法第737條之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意即當事人間因和解所讓步拋棄之權利都將消滅,原則上不得再行主張該等權利。
惟若對於和解契約有異議,和解契約是否可撤銷呢?依我國民法第738條之規定,和解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由上述法條可得知,若要撤銷和解契約,原則需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才得撤銷,否則和解契約一經成立,當事人間就應遵守其約定。
以上資訊提供給各位朋友們參考,若各位朋友針對此議題想有更深入的了解,歡迎各位朋友與愛森聯繫。
文/愛森學院
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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