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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有限公司持股退出之相關規定
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說道,所有的新創公司,一年後大約會有99%倒閉,僅留存1%繼續存活;在這1%存活的公司裡,又有99%的公司會倒閉。造成公司倒閉或資金縮減的情況有許多,公司退股與退夥常常是公司能否持續經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台灣,許多新創公司也常發生類似情形,前期資金較少,故先開設有限公司者居多,後期因合夥人或公司股東意見不合而想拆夥或退出投資,但對於有限公司之退出投資卻又不甚了解,故常常最後會鬧得非常不愉快,也當不成朋友。今天,就讓愛森來與各位朋友談談有關有限公司持股退出之相關規定,讓各位朋友們能夠了解究竟要有限公司退出投資時有哪些應該注意的事情。
現我國僅針對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東才有所謂「退股」之制度,有限公司則無。那有限公司股東欲退出投資有哪些方式可行呢?以下加以論述之:
1.轉讓出資額
依我國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欲退出投資,得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將出資額全部或一部移轉他
人,但擔任董事者,則須全體股東同意(參公司法第第111條第1項)。
2.減資:
依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之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後減資,股東得取回減資後發還之現金。惟此時若股東想完全退出時,
仍須搭配前項出資額轉讓的方式進行。
3.出資額拋棄:
公司法對於股東拋棄出資額並無禁止規定,實務亦有如此操作,拋棄後之效果即等於退出投資,拋棄之出資額即歸屬公司所
有,惟有限公司不得持有自己股份,應辦理減資。
4.公司解散:
依我國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公司得經由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公司。若有股東不同意解散時,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另可
由持股10%以上之股東向法院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惟上述情形僅此限於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才得以此方式進行公司解
散。另依公司法第90條之規定,公司解散後即應進行清算,償還公司債務後,應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以上內容提供給各位朋友參考,若各位朋友對於上述議題仍有疑問時,歡迎不吝致電愛森,讓我們提供更進一步的服務。
文/愛森學院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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