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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播權
各位朋友是否常在服飾店、或餐飲店聽到店家播放流行歌曲呢?近來時有耳聞店家未取得公播權而被主張侵權上法院的案件,究竟公播權是什麼?今天,就讓愛森與各位朋友淺談何謂公播權。(延伸閱讀—最新修法動態: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說明
)
所謂公播權,係原著作權人得在公開場所播放其所購買之音樂或影片。因此,一般消費者若購買CD在門市或店面供其顧客觀賞聆聽,屬於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需取得原著作權人授權使用其公開播放的權利。
換句話說,在門市或店面使用自身播音設備播放CD時,係為公開演出(詳參著作權法第三條之規定),而公開演出的權利係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即便消費者購買正版CD,也只取得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不會因為購買該CD後就取得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因此,播放CD讓來店消費的顧客聆聽,另需取得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之授權。
若於門市或店面播放廣播節目或電視節目時,是否就可以公開播放呢?
上述狀況原則上要視情況而定,若是僅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而可以公開播放;若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房間、醫院病房或兩層樓以上的賣場,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
若未取得授權逕行使用其音樂時,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那若是需要取得授權,該如何取得授權呢?一般來說,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惟有部分著作權人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對外進行授權,並依照法定程序所訂定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對外進行授權收費,經過政府機關來審議授權利用所收的使用報酬。對於已加入集體管理團體的著作財產權人之作品,則必須向該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
相關集體管理團體之資料可至智慧財產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相關資料」網站頁面取得。
以上內容提供給各位朋友參考,若各位在使用所購買之音樂或影片有其他問題時,歡迎不吝與愛森聯繫,讓我們給各位更好的服務。
文/愛森學院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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