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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契約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常聽到房屋買賣之代銷,或土地買賣之中間人等,這些皆指當事人間成立居間關係,並用契約加以約束,亦即所謂的居間契約。但究竟居間契約定義為何?其內容該如何擬訂?今天,就讓愛森來帶大家了解何謂居間契約。
一、居間契約定義
按我國民法第565條之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
報酬之契約。一般俗稱的「居間人」、「介紹人」、「中人」等皆適用此規定。
二、居間契約內容
有關居間契約所應訂定之內容,特別重要的是須確立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本文分述如下:
(一)當事人:
確認居間方,建議委任人於居間契約之內容中,明確表示授權居間方進行商品媒介之行為。
(二)居間事項:
居間又可分為「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
前者係指居間人負報告訂約機會之義務;後者係指居間人除須將相關訂約機會據實報告與當事人,另須使契約成
立,而後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確認所居間之事項,才得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之行使。
(三)居間報酬:
按我國民法第568條之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又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另按我國民法第566條之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再按我國民法第570條之規定,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
負擔。 上述規定係指居間人因契約而向委任人報告或媒介成立後,得請求報酬,又報酬之價目,須於契約中加以
規定,如訂定價目表或明訂契約成立後居間方得請求一定比例之報酬。
(四)居間期間:
明訂居間期間,藉以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利,避免後續爭議產生。
(五)其他:
於契約訂定中其他應注意之內容,分述如下:
1. 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喪失:
按我國民法第571條之規定,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
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2. 報酬酌減:
按我國民法第572條之規定,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
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3. 有居間之法律行為時須注意,按我國民法第573條之規定,「婚姻居間」不得請求報酬,即便雙方約定有報酬
時亦然。
以上內容提供給各位朋友參考,若各位朋友有上述情事產生,但不知如何進行時,歡迎不吝與愛森聯繫,讓我們提供更詳盡的內容與服務。
文/愛森學院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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