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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利貼-網購七日鑑賞期之例外情形
冠良(化名)是一名資深點心師傅,於某著名飯店深造多年後,決心離開飯店創立自己的事業。於認真研究了一番後,決定在網路上開設線上店面,打造屬於自己的點心王國。由於冠良充滿愛與努力的心,其所製作之糕餅點心深受網民的愛戴,也讓冠良願意付出自己更多的真心,感動更多的人。隨著時間消逝,轉眼間冠良網路點心鋪也營業了一年之久,但冠良卻發現自己的點心王國卻仍未壯大。
經過冠良了解背後原因,發現其實是因為有太多退貨產品,又此退貨產品無法再行銷售,故造成了許多損失。
發現此一情形後,冠良隨即反思是不是自己的點心不夠美味 ,但發現點心本身並無太大的狀況,問題在於網購之產品有所謂的七天鑑賞期,可以讓消費者無條件退貨,許多消費者收貨後又反悔退貨,這樣的問題讓冠良想破頭卻不知該如何解決…
其實,通訊交易七天鑑賞期之規定於未修法前時常出現爭議,國外早有例外規定,我國針對此一問題,立法院已於104年6月17日時已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並於第二項中特別針對通訊交易定有合理例外情事,不適用所謂七天鑑賞期。我國行政院也依修法之規定,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於105年1月1日施行。相關合理例外情事如下: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各位朋友們,未來若於網路上進行交易時,別忘了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囉!
本文參考資料來源:
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
2.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號令訂定發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文/愛森學院
20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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